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原住民傑出專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符合獎勵項目,並於獎勵事實發生時已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三、獎勵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深造教育: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博士班就讀者及獲得碩、博士學位者,分別給予獎勵,其獎勵各以一次為。但公費生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二)學術專門著作:各學門領域經出版之著作,經審查評定且未獲本會其他同質性之獎助者。但經委託研究所完成之著作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三)專利:經登記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權者,其中申請新型專利權獎勵者,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以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事實發生之時間點。
(四)專業考試: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不含檢覈筆試)。
(五)體育傑出人才:參加賽會競賽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2.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3.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4.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5.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6.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前六名。
7.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前六名。
8.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屬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9.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六名。
10.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五名。
11.亞洲帕拉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前三名。
12.下列國際性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不包括第九目至第十一目及第十三目之賽):
( 1)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賽會:獲前三名。
( 2)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賽會:獲前三名。
( 3)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賽會:獲前三名。
13.亞洲地區或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獲前三名。
1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競賽項目有二個或三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第一名。
( 2)競賽項目有四個或五個直轄市、縣(市)參賽:獲前二名。
( 3)競賽項目有六個以上直轄市、縣(市)參賽:獲前三名。
前項除下列情形限定取得事實之時間外,其他以申請當年度起算前三年度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十一日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取至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前取得博士學位者。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前就讀碩、博士班及取得碩士學位者。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生效以前發生或取得之事實者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申請人同時申請二件以上獎勵者,擇一予以獎勵。
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深造教育: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前取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修正生效以後取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二萬元。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十一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前取得博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八萬元;一百十一年二月一十一日至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生效期間取得博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十二萬元;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後取得博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八萬元。
(二)學術專門著作:獎勵標準如附件一。如係共同發表者,獎勵金依申請者貢獻度比例發給。
(三)專利:經登記取得經濟部專利權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如係共同取得專利者,獎勵金依申請者貢獻度比例發給。
(四)專業考試: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及格者獎勵新臺幣一萬元。
(五)體育傑出人才:獎勵標準如附件二。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依申請類別擇一)。
(二)戶口名簿影印本或身分證正反兩面影印本。
(三)如係共同發表著作或取得專利者,應檢附同意書(如附表二)。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追回獎勵金;當事人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
(二)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七、依本要點獲得獎勵者,本會得視當年度獎勵情形,辦理公開表揚。
事實發生於新要點發佈日期(即2月7日)以前,採舊要點(113獎勵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
【學術專門著作】獎勵基準一
(適用於一百十四年二月年六日本要點修正生效以前)
學術專門著作獎勵基準說明:
學術專門著作分為期刊論文與專書兩類。
期刊論文或專書,應具有ISSN或ISBN等國際標準書號。
學術專門著作獎勵內容及獎勵金級距: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專門人才獎勵要點
【體育傑出人才】獎勵基準
體育傑出人才獎勵基準說明:
- 本獎勵之奧、亞運競賽項目,係以競賽舉辦時最近一屆已辦或奧運、亞運籌備單位正式核定將辦 之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為限。
- 各賽會所定名次,以主辦單位頒訂競賽規程規定之最優級組及頒獎名次為限;如其競賽規程未規 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之名次為限。如頒獎名次未明確區分時,其名次 之排定,由本會依實際參賽成績認定之。無法認定時,以未明確區分之最高名次論之。
- 要點第三點第五款第六、七目國際或亞洲各級各類運動競賽之主辦單位,以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 合會(Sport Accord)所屬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所承認之亞洲運動總(協) 會為限。
- 要點第三點第五款第六、七目所定獎勵對象,以各全國性單項運動組織於賽前向教育部體育署提 報,並經核定之最優 (高) 級組賽會為限,賽會以特定體育團體參加國際運動賽會申請國光體育 獎章之範圍為限)。
- 第三點第五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標準者外,其參加比賽獲獎之項目應 有六國 (地區) 及六隊 (人) 以上參賽者,始給予獎勵。申請獎勵時必須提出獲主辦或承辦單位 頒發成績證明及參賽隊(人)數之證明資料。
- 傑出體育人才獎勵賽會及獎勵金級距:個人項目獲獎選手,核發該等級獎勵金一次,團體項目(兩 人以上成隊合作之比賽)獲獎選手,每人核發該等級獎勵金二分之一。(每次賽會不得以個人比賽 與團體比賽重複提出申請。) (單位:新臺幣)
